本報訊 近日,淮陽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未成年人意外傷害賠償案件。
事發當日,王某夫婦攜9歲兒子小明(化名)參加同學聚餐。其間,小明在飯店二樓玩耍時,誤入未上鎖的“新娘更衣室”,不慎從未設置防護措施的升降機井口墜落受傷。經司法鑒定,小明傷勢構成十級傷殘。飯店經營者劉某在墊付7000元醫療費后,拒絕繼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事更衣室位于公共就餐區域,未采取任何封閉措施,該房間升降機井口未設置任何安全防護裝置。劉某作為飯店經營者,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定小明的父母在陌生環境中長時間放任未成年人自由活動,未盡到監護責任,需承擔40%的次要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飯店賠償小明各項損失12.7萬元的60%,扣除已支付的7000元后,實際應賠付6.92萬元。劉某依法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悉,該判決目前履行完畢。法官提醒廣大家長,務必強化安全意識,落實落細對子女的監護責任,防止意外傷害發生。
(通訊員 葉培緒)
以案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