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教育培訓廣告監管,規范教育培訓廣告發布行為,有效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周口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及廣告發布者在發布教育培訓類廣告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教育培訓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教育培訓服務提供者要切實履行廣告活動主體責任,對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要嚴格落實審查義務,健全廣告發布檔案,不發布違法違規廣告。
2.嚴禁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嚴禁借重大政治活動開展不當營銷。嚴禁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3.教育培訓廣告應當理性客觀,不得傳遞不正確的價值觀。不得含有各種夸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家長焦慮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
4.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尤其是公務員考試、事業編制考試等的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官方指定”“保過”“捷徑”等內容,不得對培訓效果做出保證性承諾,不得虛構所獲榮譽、統計數據、引用語等證明材料。
5.教育培訓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6.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利用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違法廣告。
7.嚴格落實有關政策文件要求,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網絡平臺及公共場所、居民區等線上線下空間不刊登、不播發面向中小學(含幼兒園)的學科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廣告。
8.嚴禁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嚴禁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
9.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虛構原價、虛假折扣等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含有虛假宣傳、詆毀競爭對手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容。
10.教育培訓廣告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不得使用繁體字、異體字;不得使用錯別字;不得單獨使用外國語言文字。
請廣大市場主體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價格法》《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培訓廣告營銷活動,杜絕發布虛假違法廣告。如發現違法廣告線索,可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對廣告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投訴舉報電話:12315。
周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